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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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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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执1586号之三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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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18 |
2 |
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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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1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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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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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晨宝(辽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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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民初17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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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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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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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初11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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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4 |
5 |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晨宝(辽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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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1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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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0-27 |
6 |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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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执异32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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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24 |
7 |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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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20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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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1-30 |
8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礼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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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5民初9464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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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0-12-03 |
9 |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土产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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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5民初94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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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20-12-03 |
10 |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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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51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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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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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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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8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 高碑店市卓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平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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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尔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卓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和王金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0)黔01民初2835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公告送达(2020)黔0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11.26元,由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向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送达(2020)黔0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被上诉人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公告送达上诉人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上诉人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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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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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黔01民初28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平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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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0)黔01民初28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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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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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20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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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黔01民初208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黔0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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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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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20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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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金平、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黔01民初20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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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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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20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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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金平、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黔01民初20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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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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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20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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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金平、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黔01民初208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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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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