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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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6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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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610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源铭佰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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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5610号之一深圳市源铭佰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丁聪、丁凯诉被告张儒成、深圳市源铭佰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儒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聪、丁凯支付赔偿款1179695.6元;二、驳回原告丁聪、丁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1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30元,被告张儒成承担12021元。本院向两原告退回12021元。被告张儒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20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卢金旭电话:0755-28704734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2年3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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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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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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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610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丁凯 丁聪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金旭 被告- 深圳市源铭佰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张儒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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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15610号之一 深圳市源铭佰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丁聪、丁凯诉被告张儒成、深圳市源铭佰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儒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聪、丁凯支付赔偿款1179695.6元;二、驳回原告丁聪、丁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1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30元,被告张儒成承担12021元。本院向两原告退回12021元。被告张儒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20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法院联系人:卢金旭 电话:0755-28704734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注:本公告于2022年3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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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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