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晖邦置业

    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广纸丙外街29号夹层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20]28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8036791XK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广纸丙外街29号夹层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吴炜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1日营业期限:2013年10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19年8月,本局收到多宗关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业主投诉海玥花园开发商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开始,发布海玥花园珀玥国际公寓配套“15米挑高大厅、空中花园、洗衣房、儿童乐园、游泳池、开心农场、楼健身中心”等广告,但业主于2019年6月30日收楼时发现上述宣传配套均未落实。2019年8月12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栖玥街2号、3号的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玥花园”开发商为当事人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海玥花园”营销及广告宣传由当事人负责,执法人员在“海玥花园”营销中心发现标题为“社区公区—底层CLUB”的宣传单张,该宣传单张标示了“小型健身房”、“办公打印区”等内容。执法人员在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一楼未发现健身房、办公打印区等设施配套。经初步审查,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为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8月12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为海玥花园项目的开发企业,海玥花园项目坐落广州市海珠区栖玥街1、2、3、4、5、6、7、8号,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坐落广州市海珠区栖玥街2号、3号。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共1206套房。当事人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1116套,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8日销售90套。当事人负责销售海玥花园项目,在宣传广告中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的推广名是珀玥国际。当事人是绿地越秀海玥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企业,当事人于2016年4月6日在绿地越秀海玥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珀玥国际】爱的理想国》,该文由当事人营销部门撰稿并发稿,该文于2019年8月上旬被当事人删除,该文总浏览量不少于1386人次。该文中共有三处提到“15米入户大堂”,第一处为“珀玥国际公寓,15米豪华挑高入户大堂,精心营造的灵动空间,大堂内尽显通透亮丽”;第二处为在第一处文字下方,附有大堂效果图,图片上用红底白字标出“15米豪华挑高入户大堂豪门风范油然而生”;第三处为“15米挑高入户大堂无论在视觉还是感官上都给人一种无线舒适和自由延展的空间”。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该公寓大堂实际建筑高度为5米。《【珀玥国际】爱的理想国》第5幅图是珀玥国际公寓的效果图,标题为“完善配套立体商魔方,一站式全能生活”,该效果图上标示了“屋顶跑道、开心农场、儿童活动中心、洗衣室、避难层●酒店管理公司大堂”等。当事人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使用《海玥双钥匙LOFT产品解析读本》作为海玥花园珀玥国际公寓的宣传册,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1206套房均为LOFT,且海玥花园项目只有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有LOFT产品。该宣传册中标题为“珀玥国际LOFT立体圈层”的页面标示了空中花园、屋顶跑道、Air-bar、VIPVR体验区、儿童活动中心、运动空间、儿童玩具图书馆;该宣传册中标题为“社区公区—底层CLUB”的页面标示了“休闲娱乐区休闲娱乐区主要包含一些供年轻人聚会时使用的诸如桌游、台球等内容”、“小型健身房健身房既能为住户提供多一个社交场所”等内容。根据办案机构对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5名业主的《询问笔录》以及业主出示的《海玥双钥匙LOFT产品解析读本》原件,当事人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在海玥花园售楼处通过销售人员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了《海玥双钥匙LOFT产品解析读本》。海玥花园(自编号S-1)第自编号S-1幢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但上述当事人宣传的“空中花园、屋顶跑道、自助洗衣室、儿童活动中心、酒店管理公司大堂”等配套设施,截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2019年8月12日仍未见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为商品的规格、商品有关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据此认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为虚假广告,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收起

    ... 展开
    2020-04-22 详情
    2 海水行罚〔2021〕8号 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局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详情
    3 海水行罚〔2021〕4号 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局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