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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飚泽鑫

    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玉城中路2号2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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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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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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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6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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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苏0591民初6991号原告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164.5元、逾期付款利息2414.84元,并偿付以货款21164.5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元,由被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账户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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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2

    原告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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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6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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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苏0591民初6991号原告苏州金鑫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飚泽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164.50元.,以及以货款1143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4.75%)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330.16元;以货款973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84.68元;以货款2116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083.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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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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