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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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桂林、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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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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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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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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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吴雅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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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吴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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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王惠荣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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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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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蔡清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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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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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苏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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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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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等物权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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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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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夺冠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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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石狮市夺冠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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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石狮兴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钊、张淑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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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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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蔡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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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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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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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81民初1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柏德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金仕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蔡美红 吴立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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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17 | 2020-11-19 |
2 | (2020)闽0581民初41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夺冠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金仕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吴立忠 蔡美红 第三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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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15 | 2020-08-25 |
3 | (2020)闽0581民初19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柏德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金仕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吴立忠 蔡美红 第三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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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07 | 2020-05-26 |
4 | (2019)闽0581民初18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夺冠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金仕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吴立忠 蔡美红 第三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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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76 | 2019-07-25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柏德曼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金仕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吴立忠 蔡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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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30 | 2019-07-25 |
6 | (2018)闽0581民初2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郑妙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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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5-14 |
7 | (2017)闽0581民初36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洪金山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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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91 | 2018-05-06 |
8 | (2018)闽0581民初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苏婷婷 黄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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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9 | (2017)闽05民初7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山西泽萱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鼎易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双宝贸易有限公司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尚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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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8 | 2018-02-04 |
10 | (2017)闽0581民初48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卢惠玲 吕振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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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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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状副本]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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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86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婷婷 被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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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婷婷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第三人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蔡婷婷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860号民事上诉状。原告蔡婷婷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8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停止对石狮恒泰公司位于石狮市祥芝镇祥农村房产【狮房权证祥芝字第00551号】的二层(未办证,约2400m²)及大门后方实验室(未办证,约900m)的拍卖执行;三、请求依法改判确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蔡婷婷、蔡淑玉、蔡永川所有;四、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邱长途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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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2 |
[裁判文书]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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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58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文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戚兵兵 许桂林 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戚茂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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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戚茂仁、许文响、第三人戚兵兵、许桂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2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戚茂仁对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297625.6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许文响对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297625.6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40元,由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中5764元一并与戚茂仁、许文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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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3 |
[裁判文书]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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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86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婷婷 被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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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婷婷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第三人石狮市恒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蔡婷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蔡婷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邱长途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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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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