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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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丫丫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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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民初610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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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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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丫丫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澳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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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执保834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执行人-天津丫丫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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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9-03 |
3 |
张士付与解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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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4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士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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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21 |
4 |
李某与解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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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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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16 |
5 |
徐某与解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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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5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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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16 |
6 |
杜某与解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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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4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杜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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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16 |
7 |
闫某与解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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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4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闫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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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16 |
8 |
艳某与解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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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5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艳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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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16 |
9 |
陈某与解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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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3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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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16 |
10 |
杨某与解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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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645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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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9-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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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陈艳芝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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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12-30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天津柏意达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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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17-12-14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天津柏意达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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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12-14 |
4 | (2016)冀0302民初108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温立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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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7-07-20 |
5 | (2017)津0101民催7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台州市黄岩铭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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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G69 | 2017-04-27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温立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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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G72 | 2017-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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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302民初307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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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0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商亮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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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你、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行与商亮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商亮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530974.92元、利息5845.18元,本息合计536820.10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商亮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本息536820.10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银行享有恒大城地块六(二期)23-24号楼1-1801号的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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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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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64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郎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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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郎小强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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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小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你、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302民初5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被告郎小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郎小强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借款本金334897.5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4月24日,利息为13126.66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郎小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674元,由被告郎小强负担,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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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3 |
(2018)冀0302民初307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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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0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商亮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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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商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你、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行与商亮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商亮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530974.92元、利息5845.18元,本息合计536820.10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商亮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本息536820.10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银行享有恒大城地块六(二期)23-24号楼1-1801号的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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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
4 |
(2019)冀0302民初516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王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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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51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王海涛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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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你、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3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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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5 |
(2018)冀0302民初840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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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4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陈艳芝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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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你、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302民初8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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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6 |
(2018)冀0302民初564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郎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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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郎小强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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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小强、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行与郎小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郎小强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349127.68元、利息9108.24元,本息合计358235.92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郎小强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本息358235.92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银行享有恒大城地块六(二期)19-20号楼1-2902号的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伶电话:0335-355209118833526600邮编:066000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86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伶(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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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7 |
(2018)冀0302民初840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王秀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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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406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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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被告王秀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302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被告王秀波签订的1302012014000120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王秀波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借款本金376478.78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王秀波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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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8 |
(2018)冀0302民初646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诉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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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6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 被告- 杨立杰 李秀如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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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杰、李秀如、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行与杨立杰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立杰及配偶李秀如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394321.53元、利息16453.81元,本息合计410775.34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归还贷款本息410775.34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复利;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银行享有海港区恒大城6-7号楼1-302号房屋的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伶电话:0335-355209118833526600邮编:066000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86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伶(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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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9 |
(2018)冀0302民初3405号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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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40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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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刚:本院受理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解除备案合同手续;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 )开庭审理。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长利 联系电话:0335-35520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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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10 |
(2018)冀0302民初3405号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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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340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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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本院受理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解除备案合同手续;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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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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