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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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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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73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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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8-06 |
2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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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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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5 |
3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黄某某、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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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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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5 |
4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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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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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5 |
5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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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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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2 |
6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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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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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2 |
7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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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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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8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辛某某、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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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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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9 |
9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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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5民初24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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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9 |
10 |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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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08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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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5-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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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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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08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李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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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李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李长平立即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拖欠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7229.70元(其中:物业服务费5952.40元、据实代收二次加压电费9元、据据实代收公摊电费586.50元、据实代收公摊水费93元、据实代收水费220.80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68元)二、判令被告李长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各以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129.4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的第二个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均按每日0.3%标准计算,各阶段违约金均金均以本金为限。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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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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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08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黄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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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黄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黄健立即支付自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拖欠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8142.40元(其中:物业服务费6400元、据实代收二次加压电费22.8元、据据实代收公摊电费614.50元、据实代收公摊水费92.90元、据实代收水费612.20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400元)二、判令被告黄健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各以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129.4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的第二个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均按每日0.3%标准计算,各阶段违约金均金均以本金为限。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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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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