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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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建明、章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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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21执1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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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19 |
2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君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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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民初492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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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3-31 |
3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建明、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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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1民初28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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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1-07 |
4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馨、龙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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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执恢2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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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9-06-30 |
5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江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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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执恢8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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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9-11-27 |
6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世文、侯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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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民初4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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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27 |
7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波、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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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民初2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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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18-12-11 |
8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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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执1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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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0 00:00:00 | 2018-11-28 |
9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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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执恢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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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8 | 2019-12-12 |
10 |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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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21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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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8-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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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402民初2393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波、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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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东坡川1402民初23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波 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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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02民初2393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波、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为344000元,从2018年11月7日起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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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2 |
(2018)川1402民初2393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波、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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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东坡川1402民初2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波 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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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02民初2393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波、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黄波归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请求被告成都乾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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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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