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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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烟简处(2016)第36号 | 马龙县烟草专卖局 |
2016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南省马龙县王家庄镇王家庄集市对敖凤霞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红梅(软顺) 1.00条,总价值30.00元(叁拾元整)。 当事人敖凤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及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及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经营卷烟总价值30元6%的罚款,计1.8元(壹元捌角),卷烟发还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80元罚款缴纳到,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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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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