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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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莺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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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310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申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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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4 |
2 |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与申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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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402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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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5-04 |
3 |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与申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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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128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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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16 |
4 |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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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行审188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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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18 |
5 |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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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行审188号 | 补缴通知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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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17 |
6 |
姑苏区超越五金水暖经营部与江苏居泰隆家居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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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8民初83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姑苏区超越五金水暖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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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22 |
7 |
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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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386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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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1-06 |
8 |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龚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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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4130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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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0-11 |
9 |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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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行审162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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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11-22 |
10 |
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吴静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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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财保32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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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9-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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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8民初200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飞 被告- 江苏居泰隆家居有限公司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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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17 | 2020-06-18 |
2 | (2017)津0116民初5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鑫银国际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居泰隆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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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7-04-02 |
3 | (2017)津0116民初5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鑫银国际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居泰隆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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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7-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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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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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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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二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有被上诉人承担。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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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
2 |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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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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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之二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有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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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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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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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项目的执行及收益情况: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派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了解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判令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居泰隆项目的资金去向及执行收益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4、两第三人配合被告履行以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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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4 |
(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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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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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川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51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项目的执行及收益情况: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今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派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了解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判令第三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第三人深圳市红石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居泰隆项目的资金去向及执行收益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4、两第三人配合被告履行以上诉讼请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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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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