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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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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舟税稽罚[2020]3 舟山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南京玺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73320,发票号08237762-08237763,开具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住宿服务*住宿费,共计金额108189.32元,税额3245.68元,价税合计111435.00元。你单位为旅游业,实行差额征税,账面反映你单位2018年7月扣除项目已申报扣除13580.00元,2018年8月扣除项目已申报扣除96235.00元,2018年9月扣除项目已申报扣除1620.00元,并于当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1143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南京玺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宁税稽二协〔2019〕138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19年7月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经查,你单位组织系列团游客去南京旅游,在格林豪泰(南京市空港开发区将军大道快捷酒店)等11家酒店住宿,你单位以现金支付向酒店前台房费共计111435.00元。你单位与格林豪泰(南京市空港开发区将军大道快捷酒店)等11家酒店发生业务往来并支付价款,应当从上述提供应税劳务的11家酒店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你单位从朱双庆处取得由南京玺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3320,发票号08237762-08237763,开具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住宿服务*住宿费”,共计金额108189.32元,税额3245.68元,价税合计111435.00元)。上述发票开具方并非上述11家酒店,你单位仍将此2份发票入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处罚决定:处20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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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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