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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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稽罚[2020]6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6年7月-2018年7月期间,将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其中2016年7月39383.01元,2017年9月32875.05元,2018年7月33819.99元。2.你单位取得因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违约而没收的租房保证金,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其中:(1)2017年11月,取得倪某月租房违约金422412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及附加。(2)2017年7月,取得周某嵩租房违约金100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及附加。(3)2018年4月,取得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房违约金5000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及附加。3.你单位在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将自有资金1500万元拆借给关联企业宁波香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结算资金利息收入,其中:2016年1-4月应计利息收入214520.55元(不含税),2016年5-12月应计利息收入413188.16元(不含税),2017年1-9月应计利息收入460409.67元(不含税),上述利息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及附加,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以上追缴增值税107106.57元(其中:2016年22894.03元、2017年53530.11元、2018年23809.52元、2019年6872.91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97.45元(其中:2016年1602.58元、2017年3747.10元、2018年1666.67元、2019年481.10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87495.16元(其中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追缴企业所得税18172.7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2016年-2018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3625.02元;对上述违法事实第2点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086.37元。以上罚款合计62711.3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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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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