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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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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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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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2 |
2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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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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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13 |
3 |
刘文军与张必军、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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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3民初31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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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04 |
4 |
深圳市金可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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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74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金可美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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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3-18 |
5 |
深圳市金可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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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93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可美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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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 2020-02-21 |
6 |
深圳市金可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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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280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金可美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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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2-26 |
7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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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4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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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6-21 |
8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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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1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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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7-07 |
9 |
浙江多力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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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78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浙江多力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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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28 |
10 |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某、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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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2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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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7-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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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6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赵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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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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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6461号之一公告撤诉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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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赵德军 狄新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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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461号之一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德军,第三人狄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6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按规定减半收取诉讼费1,512.93元,由原告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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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2 |
(2018)粤1972民初6461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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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赵德军 狄新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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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461号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德军,第三人狄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9日,被告赵德军挂靠被告惠州市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玻璃购销合同》,约定两被告购买原告约4000平方米的玻璃,货款总金额为342,250元,两被告如逾期付款,应按逾期货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送货至两被告工地上的货物货款总金额为226,552.97元。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两被告合计支付货款170,000元,其中,部分货款支付给了第三人。至今,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552.97元。原告并提供了《玻璃购销合同》、对帐单、销售送货单、销售发货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552.97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货款56,552.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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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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