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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联融资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勾山商务中心14号1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0
    • 法院公告 121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414

    法律诉讼1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肖梓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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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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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卢杨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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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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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姚林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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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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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冯梓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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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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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周志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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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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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梁家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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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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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陈佳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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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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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陈炜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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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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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梁宇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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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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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王俊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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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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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2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1682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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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9-04
    2 (2017)浙0303民初060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筱敏 陈文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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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4-11
    3 (2017)浙0303民初0607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鲜 全美连 陈艳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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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4-11
    4 (2017)浙0303民初609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许小昌 唐巧萍 许心兴 许菊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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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4-09
    5 (2017)浙0102民初352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潘丽芝 胡景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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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87 2018-04-01
    6 (2017)川0191民初126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春亿 李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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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G49 2018-03-27
    7 (2017)川0191民初126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赵和平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第十四法庭 程洁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赵和平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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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3-15
    8 (2017)川0191民初126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赵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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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G28 2018-03-15
    9 (2017)浙0212民初676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单景美 戴蝶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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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3-06
    10 (2017)浙0212民初676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单景美 戴蝶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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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G24 2018-03-06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2执2949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10 详情
    2 (2021)浙0102执2396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21 详情
    3 (2021)浙0102执1113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08 详情
    4 (2020)浙0102执1870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12 详情

    送达公告4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102民初31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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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民初31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有限公司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谭建平 谭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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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建平、谭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建平、谭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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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2

    (2019)浙0102民初1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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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民初140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捷畅骏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有限公司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谭建国 谭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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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捷畅骏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建国、谭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投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捷畅骏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建国、谭建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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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9
    3

    (2019)浙0102民初25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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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民初25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卢星昌 张海华 胡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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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高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星昌、张海华、胡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2519号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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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9
    4

    (2019)浙0102民初39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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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民初394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鲍立宁 张彩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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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立宁、张彩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立宁、张彩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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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2
    5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潘强、华建达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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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执恢88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潘强 华建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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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执恢887号潘强、华建达:本院在执行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浙0212执恢8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潘强名下的浙BV531Z号小型轿车。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洪续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2019)甬洪续评字第58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载明上述车辆的市场价格为5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你们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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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1
    6

    (2019)浙0102民初25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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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2民初25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卢星昌 张海华 胡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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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高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星昌、张海华、胡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2519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9点45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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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7

    (2018)浙0102民初37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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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374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金 吴乐飞 吴玉强 郁阿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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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3741号判决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741号陈金金、吴乐飞、吴玉强、郁阿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金(3305**********2046)、吴乐飞(3305**********511X)、吴玉强(3305**********7417)、郁阿花(3305**********5123)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374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0138.39元及利息59275.94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另行计付);二、被告吴乐飞对被告陈金金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吴玉强、郁阿花对被告陈金金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玉强、郁阿花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限被告陈金金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被告陈金金、吴乐飞、吴玉强、郁阿花共同负担。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金金、吴乐飞、吴玉强、郁阿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人:陈清亮电话:86752991;书记员:韩文涛电话:86752991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17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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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8
    8

    (2018)浙0102民初50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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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50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彦玲 吴兰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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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5016号刘彦玲、吴兰芝:本院对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彦玲、吴兰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0957.4元及利息15837.22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此后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肆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兰芝对被告刘彦玲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刘彦玲、吴兰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徐洋莉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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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9

    (2018)浙0102民初501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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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501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建 陈会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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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5017号张小建、陈会芳:本院对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建、陈会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7452.19元及利息36773.57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此后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肆倍计算。二、被告陈会芳对被告张小建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5元,由被告张小建、陈会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徐洋莉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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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10

    (2018)浙0102民初501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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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501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军飞 王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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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5015号李军飞、王琴:本院对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飞、王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军飞、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44615.31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的利息28202.25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收。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李军飞、王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徐洋莉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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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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