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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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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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景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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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景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7,868,5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27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欠付本金87,868,500元为基准、利率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为10,223,988.13元);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暂计750,000元;四、判决被告以出资的宁波建虎启融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5,000,000份合伙份额对上述1-3项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收取合伙份额对应的收益份额款项、红利等,并对合伙份额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6月23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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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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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景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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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景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7,868,5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27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欠付本金87,868,500元为基准、利率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为10,223,988.13元);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暂计750,000元;四、判决被告以出资的宁波建虎启融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5,000,000份合伙份额对上述1-3项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收取合伙份额对应的收益份额款项、红利等,并对合伙份额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6月23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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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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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景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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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7号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景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京北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7,868,5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27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欠付本金87,868,500元为基准、利率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为10,223,988.13元);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暂计750,000元;四、判决被告以出资的宁波建虎启融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5,000,000份合伙份额对上述1-3项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收取合伙份额对应的收益份额款项、红利等,并对合伙份额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6月23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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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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