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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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锐雄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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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2380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潘锐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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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00:00:00 | 2018-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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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初120号之一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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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20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潘锐雄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 潘锐宏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伟景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东平实业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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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20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伟景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东平实业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锐雄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潘锐宏、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伟景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东平实业开发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20号的上诉状。潘锐雄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位于南海市金沙城区B-5区规划图编号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号为20140094)归潘锐雄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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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2 |
(2018)粤06民初120号判决、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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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20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潘锐雄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 潘锐宏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伟景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东平实业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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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20号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伟景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东平实业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锐雄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潘锐宏、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伟景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东平实业开发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20号的判决和上诉状。(2018)粤0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证号为国用(2003)特200045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原告潘锐雄名下;二、驳回原告潘锐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6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潘锐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潘锐雄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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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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