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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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环法隆昌罚字〔2018〕12号 | 隆昌市环境保护局 |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38K04012川环法隆昌罚字〔2018〕12号被处罚者:隆昌山川精密焊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09008851Y法定代表人:吕凤静职务:法人代表电话:住所:隆昌市山川镇(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见附页。隆昌市环境保护局制共4页第1页(一式三份)隆昌山川精密焊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三道桥工业园区内的精密焊管和内高压充液成型管生产项目2018年4月2日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4日《环境行政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川环法隆昌检勘字〔2018〕12号)、《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川环法隆昌行询字〔2018〕12号)、现场照片及隆昌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4月4日《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18〕第180059号)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与申辩、以及听证的书面请求。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6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隆昌罚告字〔2018〕12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隆昌听告字〔2018〕12号)及2018年7月4日《环境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川环法隆昌送字〔2018〕12-4号、12-5号)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隆昌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到银行:工行隆昌红旗支行户名:隆昌市财政局帐号:2307491109026408054(注明款项为环境违法处罚款,处罚款编码9990120)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昌市人民政府或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隆昌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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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详情 |
2 | 川内市隆运罚(2018)0073号 | 隆昌市运管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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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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