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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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丽、张杭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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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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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0 |
2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丽、张杭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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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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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8 |
3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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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89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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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6 |
4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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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执4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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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9 |
5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狄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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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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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29 |
6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瑶、应军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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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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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9 |
7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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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18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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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22 |
8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永康、沈利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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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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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1 |
9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迪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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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10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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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5 |
10 |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海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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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42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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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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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281民初21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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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坤近 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沈如霞 程来青 张亮亮 潘陈杰 潘建文 余姚市毕凯货运有限公司 余姚市众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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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众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姚市毕凯货运有限公司、潘陈杰、程来青、王坤近、沈如霞、张亮亮、潘建文: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众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姚市毕凯货运有限公司、潘陈杰、程来青、王坤近、沈如霞、张亮亮、潘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余姚市众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元,支付利息、复利、罚息28977.54元(计算至2022年2月7日)以及从2022年2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罚息、复利,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暂合计263977.54元;2.被告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姚市毕凯货运有限公司、潘陈杰、程来青、王坤近、沈如霞、张亮亮、潘建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6月15日08:45在本院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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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2021)浙0281民初62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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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群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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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群凤: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孙群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966.15元,支付利息、罚息2061.76元(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以及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85575%约定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暂合计52527.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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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3 |
(2021)浙0281民初1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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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10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迪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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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样:本院受理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迪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迪样归还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2681.05元(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以及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如被告王迪样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迪样名下座落于余姚市马渚镇西溪水岸6幢1001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695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债权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财产保全费1573元,合计3803元,由被告王迪样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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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4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向青、孟银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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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6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向青 孟银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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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6920号朱向青、孟银苗: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向青、孟银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向青归还借款196883.27元,支付利息、罚息9963.82元(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及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3.2‰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合计213847.09元;2、被子孟银苗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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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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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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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12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立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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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1202号王立轰:本院受理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立轰归还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657.79元,支付利息、罚息18607.35元及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0元,由被告王立轰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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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6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康、沈利芬、沈佳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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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12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永康 沈利芬 沈佳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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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1267号沈永康、沈利芬、沈佳雄: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康、沈利芬、沈佳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沈永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3013.63元,支付利息、罚息23376.19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以及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120389.82元;2、被告沈利芬、沈佳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4日上午08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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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7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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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18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施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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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182号之一施海荣(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8****002X):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海荣归还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168.27元、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合计3158.36元(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止)及从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小额信用贷款合约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施海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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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8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姣姣、罗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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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18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姣姣 罗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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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186号之一黄姣姣(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5****8229)、罗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1312):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姣姣、罗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姣姣归还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和复利合计1396.3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止)及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罗明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191元,由被告黄姣姣、罗明军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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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9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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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1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施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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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182号施海荣(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8****002X):本院受理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施海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168.27元,支付利息3158.36元(计算至2019年9月2日)以及从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施海荣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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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10 |
原告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姣姣、罗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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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姣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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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5186号黄姣姣(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5****8229)、罗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1312):本院受理余姚通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黄姣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复利合计1396.3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4日)以及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259396.30元;2、被告罗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姣姣、罗明军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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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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