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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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8]2898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非凡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086269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东座自编910-12房经营范围:多媒体设计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2018年5月11日,我局接到教育局线索指广州非凡脑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派员前往摸查,发现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在其公司门口右侧墙上张贴的宣传画和印制的宣传画册的违法广告内容:“01过人的智商值我们不培养天才,但确实让孩子聪明过人,非凡脑力课程显著提高孩子智商值,学院平均智商由101增长到120.8”。当事人称上述内容引用中国珠心算协会编著的《珠心算教育开发儿童智力潜能的奥秘(第二版)》(中国珠心算协会编),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广告时没有标明出处,且引用内容不完整。当事人自行制作宣传广告,没有广告费用。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1、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宣传画册。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其公司门口右侧墙上张贴的宣传画和印制的宣传画册发布上述广告,所宣传的引证内容没有标明出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所禁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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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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