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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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小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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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民初7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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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0-31 |
2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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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民初26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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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10-31 |
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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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2执108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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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1-01 |
4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吉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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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执26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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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0-30 |
5 |
施懿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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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执保768号 | 离婚纠纷 |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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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20-05-22 |
6 |
458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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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2民初45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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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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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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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300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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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8-29 |
8 |
264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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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2执2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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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6-25 |
9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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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2执20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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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6-25 |
10 |
韩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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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执恢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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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19-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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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党淑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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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90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贾毓娟 被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党淑姣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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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9029号党淑姣:本院受理原告贾毓娟诉被告党淑姣、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金桥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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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2 |
送达裁判文书——蔡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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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170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蔡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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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17002号蔡春燕:本院受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蔡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06民初17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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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泽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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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泽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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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泽海: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966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泽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泽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164.91元,及至2021年6月8日的利息7173.28元、罚息(含复利)421.56元,以及自2021年6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5元、保全费880元,合计1855元,由被告谢泽海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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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凌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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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104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凌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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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10439号凌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合肥路213号三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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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何先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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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10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先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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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10457号何先俊: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合肥路213号三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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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瞿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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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10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瞿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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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民初10455号瞿浩: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合肥路213号三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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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7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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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1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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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迅: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157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857.03元,及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12805.97元、罚息(含复利)2652.16元,以及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4元、保全费903元,合计1907元,由被告张迅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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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8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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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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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953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857.03元,及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10292.68元、罚息(含复利)2652.17元,以及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6元,保全费881元,合计1857元,由被告程建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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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9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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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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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罡: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140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74.19元,及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2991.98元、罚息676.41元、复利246.82元,以及自2021年5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元,保全费362元,合计689元,由被告赵罡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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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10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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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3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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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商希: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3872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387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商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9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10465.13元、罚息2034.89元、复利613.4元,以及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442%计算的罚息、复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商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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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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