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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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华野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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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执5053号之三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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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5-07 |
2 |
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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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679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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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4-15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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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73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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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7-30 |
4 |
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与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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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42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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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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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与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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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912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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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9-19 |
6 |
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华野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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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5568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余杭绿景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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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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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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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4830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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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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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与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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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022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萧山蜀山寿庆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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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2019-09-04 |
9 |
程德军、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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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8316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程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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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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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余元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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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8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余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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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21 | 2018-08-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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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执6796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9 | 详情 |
2 | (2019)浙0110执5053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3 | 详情 |
3 | (2017)浙0110执8158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6 | 详情 |
4 | (2016)浙0110执8316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6-1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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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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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 张锡统 帅新武 陈郭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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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帅新武、陈郭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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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2 |
(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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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77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 张锡统 帅新武 陈郭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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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帅新武、陈郭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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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
3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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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被告-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帅新武 陈郭琴 张郭柱 司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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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你们及张郭柱、司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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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
4 |
(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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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被告-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电声有限公司 帅新武 陈郭琴 张锡统 余元高 王爱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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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张锡统、陈郭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张锡统、余元高、王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余元高、王爱武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已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余元高、王爱武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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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
5 |
(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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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被告-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电声有限公司 帅新武 陈郭琴 张锡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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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张锡统:本院审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张锡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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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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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2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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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27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伟 当事人- 杭州澳盛园艺有限公司 被告- 帅新武 陈郭琴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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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澳盛园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志伟诉你及帅新武、陈郭琴、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杭西商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一、帅新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志伟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10月9日止的利息147555.56元,2014年10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及四倍利率标准)另行计付;二、陈郭琴、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澳盛园艺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对帅新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志伟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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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
7 |
(2014)杭上商初字第2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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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232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帅新武 陈郭琴 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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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新武、陈郭琴、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杭上商初字第232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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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
8 |
(2014)杭上商初字第2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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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232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帅新武 陈郭琴 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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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新武、陈郭琴、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执法执纪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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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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