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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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林、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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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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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寿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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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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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徐进军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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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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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龚棋明、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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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龚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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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廖结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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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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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梦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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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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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许爱文、朱冬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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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许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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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许秀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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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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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崔金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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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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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家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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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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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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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润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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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14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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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191财保1128号原告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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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财保1128号 | - |
原告- 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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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财保1128号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东留)车头原卫生院址自编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7962644146,法定代表人:何少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91财保1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31,020.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经办人:吕本超电话:020-39319103书记员:陈绮琴电话:020-39319056536846722020-12-0817:43:31:529(2020)粤0191财保1128号原告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保全,有限公司,广东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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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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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732号广州市海珠区新信诚物资部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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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732号 | 物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新信诚物资部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 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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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732号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信诚物资部诉你们物权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请求确认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91号厂房的所有权归原告;2、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排除上述房屋的妨害(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拆除、解除围蔽等);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民事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期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12日下午14:10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290722020-10-3014:49:24:948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0)粤0105民初29732号广州市海珠区新信诚物资部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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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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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325号原告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镜林、马静志,第三人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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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32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陈镜林 马静志 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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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1325号陈镜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镜林、马静志,第三人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镜林、马静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购房款430516元。二、被告陈镜林、马静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购房款违约金:(1)以4335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8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共294.81元;(2)以4637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9年4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5)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6)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9年8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7)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8)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9)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0)以480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0年4月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4元(已预交),由被告陈镜林、马静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535073372020-08-2416:25:32:838(2020)粤0117民初1325号原告广州市润启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镜林、马静志,第三人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陈镜林,判决,被告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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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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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507号广州英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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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英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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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507号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英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2日10时15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984012020-06-1918:38:39:0联系人:卢伊雯、何莹(2020)粤0106民初17507号广州英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卢伊雯、何莹电话:83006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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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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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5026号原告张怡玲诉被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各亮、广州市国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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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502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怡玲 被告- 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朱各亮 广州市国光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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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5026号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张怡玲诉被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沙公司)、朱各亮、广州市国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置业)、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建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黄沙公司、被告朱各亮及被告国光置业所签订的编号为2017100101号《存量房认购协议书》及编号为20171101C12208号《商品房二手交易买卖合同》,并解除与被告南光建筑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被告黄沙公司、被告朱各亮及被告国光置业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426978元及利息。3.被告黄沙公司、被告朱各亮及被告国光置业共同连带返还原告已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5220.55元。4.被告南光建筑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74018元及利息。5.被告黄沙公司、被告朱各亮及被告国光置业对第4项请求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黄沙公司、被告朱各亮及被告国光置业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违约金490098.6元。7.被告黄沙公司、被告朱各亮及被告国光置业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2426978元。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案件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民三庭)杨仁义、魏冬菊联系电话:83005907、83005840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27516642019-08-1516:14:35:507(2019)粤0103民初5026号原告张怡玲诉被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各亮、广州市国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黄沙,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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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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