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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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崇益、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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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3186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金崇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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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30 |
2 |
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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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833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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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10 |
3 |
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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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833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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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10 |
4 |
金崇益与张志福、洪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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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崇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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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2-04 |
5 |
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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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53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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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10-10 |
6 |
金崇益、张志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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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4587号 | - |
申请人-金崇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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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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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83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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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83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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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8338号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53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83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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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2 |
(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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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崇益 被告- 张志福 洪日 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 张波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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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之二洪日、张志福、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崇益诉被告张志福、洪日、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张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崇益偿还借款本金11416866元及利息(利息以114168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崇益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洪日、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张波杰对被告张志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金崇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62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志福、洪日、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张波杰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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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3 |
(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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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崇益 被告- 洪日 张志福 张波杰 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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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之一洪日、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崇益诉被告洪日、张志福、张波杰、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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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4 |
(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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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崇益 被告- 洪日 张志福 张波杰 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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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0855号洪日、张志福、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崇益诉被告洪日、张志福、张波杰、江西粤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黄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各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37338元【其中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为1303200元;自2019年4月1日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为1216000元(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暂计2519200元,其中截止至2019年8月30日各被告已偿还利息2481862元,尚欠利息37338元。实际应计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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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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