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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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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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27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 被告- 陈秋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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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显华、陈秋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借款本金154110.58元及利息37543.6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利随本清;二、被告邓兴洪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就代为偿还的部分向被告杨显华、陈秋霖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4元,由被告杨显华、陈秋霖、邓兴洪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9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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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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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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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27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 被告- 陈秋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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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2776号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显华、陈秋霖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壹佰壹拾元伍角捌分(¥154110.58)及其利息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肆拾叁元陆角叁分(¥37543.63)(该利息仅算至2021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本息合计191654.21元;2、判决被告杨显华、陈秋霖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全部诉讼费用;3、判决被告邓兴洪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全部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805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点在本院附楼第二审判庭(附10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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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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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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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黔02民终14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蒋正 被上诉人- 蒋先祥 陈军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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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蒋正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陈军、蒋先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84元,由上诉人蒋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2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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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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