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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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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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执异4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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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09 |
2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温州金茂制衣有限公司、张显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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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161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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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6-02 |
3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温州金茂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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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16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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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20-06-02 |
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金茂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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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恢23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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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20-06-04 |
5 |
温州德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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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异6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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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20-06-03 |
6 |
温州德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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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异6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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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20-06-03 |
7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温州金茂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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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16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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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20-06-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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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温鹿执民字第02931号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6-24 | 详情 |
2 | (2014)温鹿执民字第01758号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3-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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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304民初6028号张显华、陈小燕、陈国香、杨秀梅、张文华、张文武、张盛夏、华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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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民初60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 被告- 温州金茂制衣有限公司 张显华 陈小燕 陈国香 杨秀梅 张文华 张文武 张盛夏 华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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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4民初6028号张显华、陈小燕、陈国香、杨秀梅、张文华、张文武、张盛夏、华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与被告温州金茂制衣有限公司、张显华、陈小燕、陈国香、杨秀梅、张文华、张文武、张盛夏、华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0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温州金茂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期内利息15309.95元、复利9233.39元及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4076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9日为18343.35元;以本息之和4056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自2015年7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为156167.55元;以本息之和15309.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自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张显华、陈小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陈国香、杨秀梅、张文华、张文武、张盛夏、华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3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8时4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周回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崇林、人民陪审员翁瑞育(替补人民陪审员洪春耕、许焕勤)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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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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