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张海华、江门市聚金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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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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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江门市聚金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海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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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门市聚金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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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2民初94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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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4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聚金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正义 张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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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433号张正义: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聚金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正义、张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73120.6元及其逾期利息93233.76元(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1年4月6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诉保费用;金额暂合计为:1266354.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正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10时45分在本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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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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