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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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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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30执123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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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2021-06-19 | 2021-06-23 |
2 |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与杨扬、范艳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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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8民初4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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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4 |
3 |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朱作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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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执258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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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15 |
4 |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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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8民初15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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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6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毛胜龙、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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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11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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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15 |
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徐雅男、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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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7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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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5 |
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周活、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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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7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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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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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甘国平、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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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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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沈明敏、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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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9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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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1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林大果、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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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7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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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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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2执1115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2 | (2021)浙0102执1081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3 | (2021)浙0102执955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4 | (2021)浙0102执954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5 | (2020)浙0102执1643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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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凯、姚霖霖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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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8民初5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吴凯 姚霖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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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姚霖霖:本院受理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112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凯、姚霖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29063.94元;二、驳回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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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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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60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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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6094号 | -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当事人-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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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6094号吕家辉、吴雪连、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被告吕家辉、吴雪连、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借款透支本金91905.0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779.34元;二、被告吕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吴雪连对被告吕家辉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有权就被告吕家辉所有的车架号为LHGCR1622G8066,车牌号为粤J6662P的本田牌车辆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就被告吕家辉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吕家辉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吕家辉、吴雪连负担2190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承担234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吕家辉、吴雪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高妮电话:8675668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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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3 |
(2019)浙0102民初60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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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60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被告- 白健君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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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6085号白健君、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被告白健君、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60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许博文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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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4 |
(2019)浙0102民初7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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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7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王水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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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水明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787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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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5 |
(2019)浙0102民初7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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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7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王水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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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水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陈刚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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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6 |
(2018)浙0102民初34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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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叶建卫 蔡相金 叶秀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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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457号叶建卫、蔡相金、叶秀萍:本院对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卫、蔡相金、叶秀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58543.09元及利息27475.69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计算);二、被告蔡相金、叶秀萍对被告叶建卫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33%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叶建卫、蔡相金、叶秀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洋莉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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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7 |
(2018)浙0102民初345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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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汤伟凯 琚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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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459号汤伟凯、琚燕红:本院对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伟凯、琚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伟凯、琚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65338.49元及利息26442.9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被告汤伟凯、琚燕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徐洋莉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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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8 |
(2018)浙0102民初34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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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马茂华 潘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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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455号马茂华、潘肖:本院对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茂华、潘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茂华、潘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671551.87元及利息496898.2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3元,由被告马茂华、潘肖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徐洋莉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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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9 |
(2018)浙0102民初3465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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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朱河山 夏旭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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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65号上诉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465号朱河山、夏旭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河山(3305********3711)、夏旭琴(3305********3724)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3465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项婉倩电话:0571-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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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10 |
(2018)浙0102民初346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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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朱河山 夏旭琴 沈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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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465号朱河山、夏旭琴、沈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河山、夏旭琴、沈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河山、夏旭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209640.27元及利息51820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计算);二、被告沈林荣对被告朱河山、夏旭琴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沈林荣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河山、夏旭琴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2元,由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54元,由被告朱河山、夏旭琴、沈林荣共同负担51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项婉倩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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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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