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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千岛湖莫拉红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康美大道1188号3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28号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莫拉红实业有限公司系位于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康美大道1188号3幢,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幢楼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当事人已在办公楼附近设置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由于未压实日常管理责任,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没有资质的个人处置,导致该公司生活垃圾被倾倒在文昌镇西阳产业园区空地上的情况发生。2021年5月17日10时27分,本机关高铁新区中队执法队员在文昌镇西阳产业园区内巡查时,发现在园区空地上堆放有泡沫盒、快递包装袋等垃圾,经核查,系当事人杭州千岛湖莫拉红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个人处理所致,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5月19日14时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5月19日15时05分,执法队员前往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工业园区内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未有配套裁量基准,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裁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建议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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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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