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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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瑞娜与被执行人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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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8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郑瑞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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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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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瑞娜与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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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196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郑瑞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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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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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111执84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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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刘承保诉被告南京圣春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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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 刘承保 当事人-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圣春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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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承保诉被告南京圣春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8-0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720号南京圣春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承保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承办法官:鄢志文联系电话:025-8376864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汤海林诉被告南京圣春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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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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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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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196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 郑瑞娜 当事人-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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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196号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郑瑞娜与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瑞娜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拖欠未发的工资人民币133389.15元;二、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瑞娜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瑞娜自行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9571.58元;四、驳回原告郑瑞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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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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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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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1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瑞娜 被告-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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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196号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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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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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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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1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郑瑞娜 当事人-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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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2-2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196号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上一篇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诉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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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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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诉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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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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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诉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2-2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883号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56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张思萍诉董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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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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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补充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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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1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瑞娜 被告-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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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补充公告(2019)苏0111民初6196号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于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本院整体搬迁,开庭地址变更为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原开庭日期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二○二○年一月二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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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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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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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1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瑞娜 被告-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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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196号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52958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九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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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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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芬诉汤锦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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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8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新芬 当事人- 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汤锦山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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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芬诉汤锦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11-2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837号汤锦山:本院受理王新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张茗联系电话:025-8352394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郑瑞娜诉被告南京嘿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杜洋诉朱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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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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