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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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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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砀山品海水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砀山县及秀磊自助餐厅 涡阳县徽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及秀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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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砀山品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及秀磊自助餐厅、涡阳县徽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秀磊、牛帅、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涡阳县徽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砀山品海水产品有限公司货款42740元。二、驳回原告砀山品海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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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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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2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青山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涡阳县徽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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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青山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徽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安徽青山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徽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QSLSG-F-136的《商铺租赁经营服务协议》,于2022年2月17日解除;二、被告涡阳县徽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青山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219910元及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电费70379元;三、驳回原告安徽青山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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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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