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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7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洋骇、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4民终3016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张洋骇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2

    万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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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民终3009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万庆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3

    张敏、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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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民终301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张敏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4

    朱顺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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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民终3022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朱顺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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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5

    高健、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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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民终3014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高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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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6

    顾明成、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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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民终3021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顾明成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7

    周卫琴、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4民终3017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周卫琴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8

    丁伟、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4民终3020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丁伟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2
    9

    陈国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4民终3008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陈国华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22
    10

    张立占、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4民终3012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张立占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6执163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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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16324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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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6324号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32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63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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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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