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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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琼、云南三菱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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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范美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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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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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6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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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6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请求 依法判令解除 当事人- 云南三菱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被告- 云南三菱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年月日签署的《场地租用合同书 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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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680号云南三菱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本院已立案受理(2016)云0102民初5680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三菱汽车维修服务中心2006年1月1日签署的《场地租用合同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65号)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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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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