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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集团

    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55号交通大厦7-8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士海与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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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士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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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吴万明与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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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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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符花丽与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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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符花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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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孙建萍与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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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孙建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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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耿小加、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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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
    耿小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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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申请执行人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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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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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与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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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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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琼0108民初4677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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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琼0108民初46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南达工贸公司 海南嘉均达物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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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4677号海南南达工贸公司、海南嘉均达物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南达工贸公司、海南嘉均达物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海达路23号第三单元四层30C号房屋的产权办理在原告名下。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4月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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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8
    2

    (2022)琼0108民初467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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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琼0108民初46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南达工贸公司 海南嘉均达物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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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4677号海南南达工贸公司、海南嘉均达物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南达工贸公司、海南嘉均达物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海达路23号第三单元四层30C号房屋的产权办理在原告名下。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4月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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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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