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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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滨鑫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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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04民初27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盘锦辽滨鑫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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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1 |
2 |
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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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民终378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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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24 |
3 |
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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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民终192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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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30 |
4 |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青岛中鲁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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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3财保1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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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16 |
5 |
桐乡市梧桐宏杰建筑工程队与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宁波鼎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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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2民初4669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程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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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25 |
6 |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有限公司(原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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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72民初605号 |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
原告-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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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 | 2020-12-09 | 2020-12-31 |
7 |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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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72民初604号 |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
原告-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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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 | 2020-12-09 | 2020-12-31 |
8 |
张卫兵与万美芳、南通万舸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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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72民初2173号 |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
原告-张卫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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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 | 2020-12-04 | 2020-12-07 |
9 |
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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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6民终649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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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2 |
10 |
宫兆坤与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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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602民初62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宫兆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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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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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5民初2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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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2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岸 被告- 黄象黄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陈成俊 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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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三槐路94号1栋3门103号耿文龙(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310212712):关于上诉人刘岸与被上诉人黄象黄、陈成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岸不服本院(2020)浙0225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2353号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成俊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黄象黄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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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2 |
(2020)浙0225民初2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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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2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象黄 被告- 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 陈成俊 耿文龙 刘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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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三瑰路94号1栋3门103号耿文龙(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310212717):本院已受理原告黄象黄与被告刘岸、耿文龙、陈成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岸、陈成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象黄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象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76900元,,由被告刘岸负担,被告陈成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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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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