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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铭濠润

    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木兰街299号中塑成都国际贸易中心5幢3层4-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赵四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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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4执4791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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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2-28
    2

    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赵四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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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4民初12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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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19-06-25 2019-08-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14民初1237号原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赵四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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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4民初12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赵四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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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1237号原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赵四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四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155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5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4元,由被告赵四方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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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1
    2

    (2019)川0114民初1237号原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赵四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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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4民初12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赵四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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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4民初1237号原告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赵四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劳务费155200元及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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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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