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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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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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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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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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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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高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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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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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邵永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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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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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邵永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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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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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高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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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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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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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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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邵永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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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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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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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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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邵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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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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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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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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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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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345号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支付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货款356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35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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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2 |
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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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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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3345号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达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564元整;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伟标、人民陪审员杨姣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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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3 |
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安卡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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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安卡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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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314号宁波市鄞州安卡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安卡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9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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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4 |
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安卡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方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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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安卡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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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314号宁波市鄞州安卡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安润特石化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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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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