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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能建筑

    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388号天邻风景9幢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先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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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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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夏先勇 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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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2 (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夏先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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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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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夏先勇 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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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夏先勇、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先勇、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先勇、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8531.22元;二、被告夏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650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38531.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夏先勇、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张雪竹联系电话:(023)6717751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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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7
    2

    (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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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夏先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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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1260号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先勇:本院受理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对被告重庆三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先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工商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等共计238531.2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57822.38元,(以3650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38531.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到2017年5月18日,合计29784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雪竹联系电话:6717751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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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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