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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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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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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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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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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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秋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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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秋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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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孙新涛、许海娃、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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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孙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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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黄其森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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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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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黄其森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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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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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杭州环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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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环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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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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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朱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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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2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黄其森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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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20-05-26 |
3 | (2019)粤03民初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和 被告- 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 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黄其森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朱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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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2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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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执17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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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171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和 被告-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朱淑珍 黄其森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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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1715号之一朱淑珍、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其森、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17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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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2 |
(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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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汉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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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985号之三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汉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本院余杭法庭新大楼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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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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