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金江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5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8

    法律诉讼18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21民初613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28
    2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平常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鸿福家私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21执9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8-31
    3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锡武、屈锡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02民初23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8-05
    4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强、宜宾众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21民初46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02
    5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玉香、郑自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02民初4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02
    6

    申请保全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21执保2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6-29
    7

    申请保全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四川同展投资有限公司古兴强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21执保2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6-29
    8

    申请保全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21执保2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6-29
    9

    申请保全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杜华宁李照华邓小云杜闻林曾洁余杰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21执保2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杜华宁李照华邓小云杜闻林曾洁余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宜宾县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6-29
    10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融亿商贸有限公司、曹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15民终13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7-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琼、刘晓华、曾雪彬、张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3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琼 刘晓华 曾雪彬 张秀琼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3447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琼、刘晓华、曾雪彬、张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琼、刘晓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暂算计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44523.28元)。2.判决被告杨琼、刘晓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判决被告曾雪彬、张秀琼为被告杨琼、刘晓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9-06
    2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林、徐春雪、杨勇、黄盛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3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林 徐春雪 杨勇 黄盛琼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3450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林、徐春雪、杨勇、黄盛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徐林、徐春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042.54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为120598.21元)至本息还清为止。2.判决被告徐林、徐春雪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判决被告杨勇、黄盛琼为被告徐春雪、徐林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9-06
    3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雪彬、张秀琼、张通义、唐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31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雪彬 张秀琼 张通义 唐雪梅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3166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雪彬、张秀琼、张通义、唐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曾雪彬、张秀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2.被告曾雪彬、张秀琼支付原告已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原告对被告张通义、唐雪梅提供的抵押林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9-06
    4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尚伦、王槐英、付尚远、张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17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尚伦 王槐英 付尚远 张朝敏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1760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尚伦、王槐英、付尚远、张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152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尚伦、王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292.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3月24日为73464.98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付尚伦、王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付尚远、张朝敏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尚伦、王槐英追偿。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6元,保全费2422元,共计8908元,由被告付尚伦、王槐英、付尚远、张朝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30
    5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松柏、何昌秀、何德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34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阮松柏 何昌秀 何德容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松柏、何昌秀、何德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偿还借款28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29
    6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祥、杨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40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永祥 杨云梅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祥、杨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偿还借款48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29
    7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燕玲、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31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燕玲 陈伟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3164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燕玲、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归还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27
    8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伦虎、朱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39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伦虎 朱本英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3982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伦虎、朱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郑伦虎、朱本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52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2.判决被告郑伦虎、朱本英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产生的律师费1000.00元;3.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郑伦虎、朱本英提供的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27
    9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杰、严钜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31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曹杰 严钜鸿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杰、严钜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22
    10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权英、段可人、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1521民初40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权英 段可人 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4075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权英、段可人、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胡权英、段可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为1668613.15元)。2.请求判决被告胡权英、段可人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判决被告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8-1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