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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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处字〔2021〕0454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当事人上述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的职工唐金国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当事人上述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罚款人民币共计4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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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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