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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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茂鑫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广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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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6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茂鑫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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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2 |
2 |
东莞广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茂鑫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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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广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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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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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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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广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茂鑫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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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43号茂鑫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广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696号、(2020)粤03民终216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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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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