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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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明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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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57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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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21-01-13 |
2 |
孙明燕、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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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785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孙明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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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6-17 |
3 |
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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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0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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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20-06-28 |
4 |
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杨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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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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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9-09-27 |
5 |
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喆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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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辖终129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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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11-10 | 2018-06-12 |
6 |
余文英与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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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4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余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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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6-13 | 2017-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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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执408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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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0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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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40840号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408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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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2 |
(2017)粤0103民初5663号原告广州市广喆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分店、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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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566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喆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分店 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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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3民初5663号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喆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分店、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分店、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被告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分店、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递交的(2017)粤0103民初5663号案民事上诉状。(2017)粤0103民初5663号案的上诉状内容为:1、撤销(2017)粤0103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分店的诉讼请求;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联系人:谭碧婷、谭韵瑜联系电话:83006141、8300599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2587052018-08-0315:56:03:648(2017)粤0103民初5663号原告广州市广喆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分店、奇华饼家(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深圳,送达,公告,广州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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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3 |
(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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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 杨文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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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杨文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举证期限截至答辩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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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4 |
(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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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 杨文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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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172号广州宏禄商贸有限公司、杨文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举证期限截至答辩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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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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