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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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区新福兴超市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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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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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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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上诉人-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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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华区新福兴超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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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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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与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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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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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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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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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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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终10895号上诉人成华区新福兴超市与被上诉人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庭前文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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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0895号 | - |
上诉人-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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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10895号上诉人成华区新福兴超市与被上诉人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东区(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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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2 |
(2018)川0108民撤2号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诉被告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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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撤2号 | - |
原告-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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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撤2号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诉被告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上诉人成华区新福兴超市就(2018)川0108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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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3 |
(2018)川0108民撤2号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诉被告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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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撤2号 | - |
原告-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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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撤2号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诉被告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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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4 |
(2018)川0108民初2455号原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及第三人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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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2455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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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2455号原告成都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及第三人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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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5 |
(2018)川0108民撤2号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诉被告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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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撤2号 | - |
原告- 成华区新福兴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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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撤2号原告成华区新福兴超市诉被告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临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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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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