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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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鸿海与安途保险代理(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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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0号 |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
原告-尚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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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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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494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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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0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尚鸿海 当事人- 泛华信联信息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安途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国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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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0号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国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鸿海与被告安途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国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泛华信联信息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鸿海支付款项990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9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尚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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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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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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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400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尚鸿海 当事人- 泛华信联信息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安途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国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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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9400号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国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尚鸿海诉被告安途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国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一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泛华信联信息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10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陈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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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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