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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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0]40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综三处字〔2020〕第12号当事人:广州石新电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石新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99752B法定代表人:张松元2019年10月30日,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要求,广东省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的电源适配器(生产日期:2019-07规格型号:DC12V/12A1220#)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互联网,从广州市佳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涉案商品检验样品,并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4400192306800171)。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该案件线索材料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已召回的涉案批次电源适配器(生产日期:2019-07规格型号:DC12V/12A1220#),经局领导批准,对涉案产品进行强制措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收到检验报告(No:4400192306800171),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未申请复检。上述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电源适配器(生产日期:2019-07规格型号:DC12V/12A1220#),生产数量为240件,标识价格为11.50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1.50*240=2760元,因涉案批次产品全部召回,无实际违法所得。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20年6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综三处告字【2020】第1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具有主动召回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电源适配器;2、没收涉案违法生产的电源适配器(型号:DC12V/12A1220#)236件;3、处罚款肆仟壹佰肆拾元整(¥4140.00)。你公司应当自收到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6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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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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