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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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渝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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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民初44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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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00:00:00 | 2018-08-31 |
2 |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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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7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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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5 | 2018-06-08 |
3 |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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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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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 2018-07-10 |
4 |
朱真荣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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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4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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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7-04-01 | 2017-07-11 |
5 |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古运输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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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民初648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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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16-12-26 | 2016-12-26 |
6 |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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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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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6-12-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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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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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26 |
2 |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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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6 |
3 |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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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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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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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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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黄林:本院已就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判令上诉人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21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7月11日起,以233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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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2 |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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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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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黄林:本院已就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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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3 |
(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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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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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黄林: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9770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7月11日起,以89770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0元,由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40元,由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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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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