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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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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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24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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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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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州市银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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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2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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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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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2241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州市银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陈锡钦、李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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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2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广州市银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 陈少辉 陈银英 陈锡钦 李爱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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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2411号陈少辉、陈银英、陈锡钦、李爱娟: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州市银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陈锡钦、李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659652020-09-1516:17:39:344联系人:曾助理、黎丹玲(2020)粤0106民初2241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州市银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陈锡钦、李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陈少辉、陈银英、陈锡钦、李爱娟: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曾助理、黎丹玲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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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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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241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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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24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被告- 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少辉 陈银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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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2410号陈少辉、陈银英: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659472020-09-1516:05:29:793联系人:曾助理、黎丹玲(2020)粤0106民初2241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少辉、陈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陈少辉、陈银英: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曾助理、黎丹玲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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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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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2806号李金文与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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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28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金文 被告- 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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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2806号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金文与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4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580282020-05-2517:11:52:320联系人:尹丽、邓助理(2020)粤0106民初12806号李金文与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尹丽、邓助理电话:830067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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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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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财保201号李金文与被申请人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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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财保201号 | - |
原告- 李金文 当事人- 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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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财保201号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金文与被申请人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查封财产清单》明细如下:查封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溪大道480号海怡半岛花园海怡一号园1栋1701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20228774号],查封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2020年4月26日533158542020-04-2910:50:46:626(2020)粤0113财保201号李金文与被申请人广东德业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查封,财产,有限公司,裁定,投资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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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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