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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建电器

    广东汉建电器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99号侨建御溪谷御苑一街5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增市监处字[2021]43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汉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11237XR;法定代表人:黄丽琼;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99号侨建御溪谷御苑一街51号;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0月19日,本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风幕机涉嫌不合格。2020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涉事风幕机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风幕机,本局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0年8月20日,魏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由广州成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2020年3月27日批次的风幕机(型号CY-3006)进行了监督抽样。根据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02601200181),被抽检风幕机(型号CY-3006)的检验情况如下:序号为“1”,检验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规定要求为“GB4706.1-2005、GB4706.27-2008第8章”,实测结果(值)为“IEC61032的B型试验探棒通过出风口开口触及开关端子带电件”,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序号为“9”,检验项目为“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规定要求为“GB4706.1-2005、GB4706.27-2008第22章”,实测结果(值)为“器具出风口有用户维护保养期间易触及的自攻螺钉尖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烟检验,样本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7-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0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4400202601200181),当事人当场签收了报告,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共向广州成亿电器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风幕机8台,购进价为85元/台,销售价为158元/台,截至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其中3台卖给了抽检机构,5台卖给了消费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风幕机的货值为1264元(货值=购进数量x销售价),违法所得为584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x销售价与购进价差价)。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检验报告》(No:4400202601200181)各1份;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签收回执、送达回证各1份;5、2020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6、2020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当事人提供的广州成亿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日报表复印件、生产计划表复印件、生产报表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各1份。2021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听证告知书还是处罚告知书,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风幕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物品已全部售出,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既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一般处罚情节要求,结合货值为1264元、违法所得为584元的情况,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风幕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4元;2、罚款26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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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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