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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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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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79号 | - |
原告- 王璟 被告- 浙江新角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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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璟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7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工资724.22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差额17281.9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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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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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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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80号 | - |
原告- 李志猛 被告- 浙江新角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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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志猛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8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工资1000元。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差额44030.2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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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3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20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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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20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识刚 被告- 浙江新角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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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吴识刚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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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4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20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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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20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白光辉 被告- 浙江新角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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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白光辉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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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5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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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志猛 被告- 浙江新角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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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志猛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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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6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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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7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璟 被告- 浙江新角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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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璟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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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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