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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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张婷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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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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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汪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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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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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潘彩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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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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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吴红兆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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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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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梁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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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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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潘丽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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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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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黄利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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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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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陈荔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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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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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黄道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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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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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吕献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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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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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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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3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刘永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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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25G28中缝 | 2020-06-30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坤梅 黄国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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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G78 | 2017-07-18 |
3 | (2016)粤2071民初125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坤梅 黄国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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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6-1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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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36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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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361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陈荔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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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陈荔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荔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清偿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本金104357.80元、利费总和16219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8.0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2718.06元),由被告陈荔东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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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2 |
(2021)粤2071民初2472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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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472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李锦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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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李锦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李锦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锦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清偿截至2021年10月21日的本金41582.79元、利费总和6846.65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998.8元),由被告李锦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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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3 |
(2021)粤2071民初97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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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双舟 方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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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王双舟、方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双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749696.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43811.57元、罚息691.99元、复利1806.21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从2021年起每年7月6日调整一次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以上LPR+132.5个基点)×1.5倍】。二、被告王双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8987元。三、如被告王双舟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就被告王双舟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556号2幢2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6062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方玉萍对被告王双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7.8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11837.84元),由被告王双舟、方玉萍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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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4 |
(2021)粤2071民初324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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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245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陈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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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陈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陈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清偿截至2021年11月24日的本金74888.59元、利费总和9236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1.7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1791.72元),由被告陈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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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5 |
(2021)粤2071民初2318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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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 被告- 冯彬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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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诉冯彬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冯彬艺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彬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清偿本金144126.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2098.06元、罚息45.39元、复利27.67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从2021年起每年1月29日调整一次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10个基点)×1.5倍】。二、被告冯彬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1514元。三、如被告冯彬艺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冯彬艺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146号之二雅芙花园二期21幢3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6796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3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已预交3548.35元),由被告冯彬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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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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